房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之在建工程(烂尾楼)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穗源商学院 Author 高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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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金穗源商学院
学员的问题:
我公司现在由于资金紧张,计划将项目转让给意向收购企业。项目目前建设投资已达总投资额的25%,收购企业获取项目后,继续项目开发。请问,收购方在项目竣工后销售时,支付的在建项目收购价款(支付的价款及税金),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?
之前,我在平台给大家分享了几篇关于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的相关文章,比如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之向政府缴纳的规费、基金”、“加计扣除之旧房转让需注意的四个问题”和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之土地成本”,之后又有学员留言提出转让在建工程的加计扣除问题,那么,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。
一、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条件
那么,要知道项目收购方在继续开发销售时,支付的收购价款能否加计扣除,我们先要搞清楚,被收购方转让在建项目时,缴纳土地增值税时,其土地价款及前期投资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呢?
首先,出让方必定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,而且一直都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,只是由于资金问题,无法进行后续项目的开发;其次,并没有相关政策明确,转让在建工程,出让方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。所以,出让方转让在建工程,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规定。
在这里,需要提醒大家,有些穗友根据《关于印发〈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〉的通知》(国税函发[1995]110号)的规定,即“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,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,计算其增值额时,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、缴纳的有关费用、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%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。”得出转让在建工程不可以加计扣除的结论,是欠缺考虑的。因为110号文件,仅指的是土地一级开发后进行转让,而在建工程转让,是在转让方进行实质项目投资建设后予以转让的,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。
三、项目收购方在继续开发销售时,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
地产企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转让的土地增值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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